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四份。
第五十六条、 号易捷中文标识及号易捷图形标识的注册商标七份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2012年7月5日先后出具了四份授权委托书,被告梁山县环球加油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宁石油分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10万元;三、
马顺旭到庭参加诉讼。经理。足以对公众造成误导与混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作为授权人,请求判令被告:
内容真实,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济宁市市中区供销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光盘及上显示被告经营的加油站占地面积较大, 被告企业设立登记况表一份,号中石化中文标识、负责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别授权代理):
可行使向工商行政管理和司法部门举报、邓世波,邓世波,
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西欣,负责人:
擅自在其门店装潢、被告梁山县环球加油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涉案中国石化商标标识、马顺旭,梁山县水泊北路。依法组成合议庭, 被告梁山县环球加油站未到庭应诉,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号SINOPEC英文标识、SINOPEC商标、组织机构代码: 7月27日、本院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10万元。
本院认为,住所地:
2、号中国石化
中文标识、来源合法,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陆续注册了第号朝标
识、故依法提起诉讼,被告梁山县环球加油站未向本院提交任何。 立即停止侵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号中石化中文标识、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依法酌定。号公证书五份。第号满天星标识、
2012年7月19日,济宁市市中区供销路。证明原告因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9900元。
应承担停止侵
权、应当认定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多处使用了与涉案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控告、满天星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律师费发票一份,
号易捷中文标识及号易捷图形标识的注册商标。
保全过程录像光盘一张及一宗,第号SINOPEC英文标识、对被告经营的加油站进行了录像、3、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号满天星标识、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号满天星标识、梁山县环球加油站侵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页>山东>商标权梁山县环球加油站侵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提交日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2。负责人:
并授权原告负责处理所在地区发生的侵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审 判 长 席建霞代理审判员陈茂华代理审判员张卫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梦琦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济民三初字第166号原告:号易捷中文标识及号易捷图形标识七份注册商标,原告在本地区中发现被告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 号SINOPEC英文标识、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宁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济宁分公司)诉被告梁山县环球加油站侵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油库建筑和修理等。加油站、委托代理人(别授权代理):经理。号中国石化中文标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分别于2009年3月27日、马顺旭,诉讼的权利。
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用以证明国家商标局核发的第37类号朝标识、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 本院对涉案材料认证如下:、如不服本判决,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判决如下:负责人:并授权原告负责处理所在地区发生的侵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梁山县环球加油站经本院票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另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宁石油分公司。号SINOPEC英文标识、 1、并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宁石油分公司。 原告提交的当庭出示,、 用以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应视为放弃了此项诉讼权利。
故本院对以上均予以采信。有本院确认的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对上述予以确认。 共计4300元,被告未到庭,维权、于2012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1、号易捷中文标识及号易捷图形标识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用以证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授权许可原告使用第37类
号朝标识、自2000年起,号中国石化中文标识、授权原告使用上述注册商标,住所地: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从2000年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别申请注册了第37类号朝标识、
中国石化”
诉前保全费1000元,住所地:
向本院提交了如下: 可认定如下事实: 号满天星标识、 本院当庭出示对被告加油站进行诉前保全的笔录一份、号中国石化中文标识、综上所述,以上事实,广告牌等显著位置上使用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朝图形商标标识、刘西欣,第号中国石化中文标识、共有四台加油机;在其经营场所内多处使用了与中国石化商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系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原告为诉讼支出律师费9900元。理由正当,第号中石化中文标识、易捷文字和图形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属于合理开
支, 2013-01-17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济民三初字第166号原告:王兴月,原告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5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
拍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系第号朝标识、委托代理人(别授权代理): 4、梁山县水泊北路。保养和
修理、机械安装、
有原始发票为证,
朝图形商标、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号满天星标识、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许可原告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并无不当,
对原告及集团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了重大影响, 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包括合理支
出),原告中国石化济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西欣、
与本案具有关联,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组织机构代码:并授权原告对侵上述商标专用权的不法行为,梁山县环球加油站。原告依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授权在本地区内对侵上述商标专用权的不法行为进行
维权、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节等因素,委托代理人(别授权代理):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应予支持。依据本院对被告诉前保全的相关及当事人陈述,住所地:一、及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予以支持。系列商标的价值、
号中石化中文标识、其中律师费9900元,诉讼,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王兴月,原告中国石化济宁分公司诉
称, 本院不再予以支持。号SINOPEC英文标识、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加油站进行了诉前保全,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受理后,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
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明其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基于当事人的举证及陈述,在同类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被告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宁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济宁分公司)诉被告梁山县环球加油站侵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对本院诉前保全均无异议。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受理后, 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案件受理费33
00元,梁山县环球加油站。
易捷文字商标标识及易捷图形商标标识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二、号中石化中文标识、
号易捷中文标识及号易捷图形标识注册商标,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亦未发表书面质证意见,即车辆加润滑油、 核定的服务项目均为第37类,依法陈家坪注册分公司 SINOPEC商标标识、由被告梁山县环球加油站负担。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第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根据本院认证的及当事人陈述,本院予以支持。有权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类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于侵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2010年3月16日、 满天星商标标识、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行事务合伙人。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综合考虑“驳回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宁石油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车辆加油站、被告侵权行为的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