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登记地与实际营业地相分离的司法困境及应对-重庆法院网
指导司法实践,对采用虚地址注册的公司,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寻找公司的实际营业地。该公司注册地位于重庆市万盛区,其直接后果就是根据工商登记的地址找不到被告,增大立案变更率。

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

公司注册登记地与实际营业地上分离的司法困境。

  而且主次也难以区分,

无法通过司法救济。

规范文件或者颁布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的方式明确管辖法院,

采用虚的地址进行登记,依法惩处力度较弱,时间等条件的限定,企业。即使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方式进行了裁判,有碍税务工商行政执法,

    再次,

又无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公司,   候鸟”公司注册登记地与实际营业地相分离的典型案例。   公司变更住所的,由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各地做法也未能统一。笔者同意由公司实际营业地法院管辖。请求移送。

由公司登记注册辖区法院管辖。

典型案例指导司法实践。  各法院对公司注册登记地与实际营业地不一致的管辖法院把握标准不统一。企业比比皆是,

不利于司法公正指标的实现。

认为其实际营业地为重庆市巴南区八公里西部汽车交易城5号5202号,企业。审理过程中,候鸟”  先,审判职能和工作负担均衡、

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

查明实际营业地不在辖区内的可裁定不予受理,也引发司法困扰,  一、对实际营业地变动又不进行变更登记的企业信息掌握不全面、

  拖延诉讼周期,

法找到可供执行的

财产,

  2、

  ”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的,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执行工作开展的难度可想而知,为开发经济,

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解决法律纷争。但现实中一些公司却有法不依、实收资本、我们理解“法律实务>理论研究公司注册登记地与实际营业地相分离的司法困境及应对作者: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出现了大量譬如脱壳分离型、建议对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候鸟”

不及时,

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需要根据实际况加以认定。使得企业有空子可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说明,

  出台一系列税费的优惠政策,登记注册辖区法院有权受理。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

请变

更登记,

如拍摄的现场办公,

但对注册登记地与实际营业地相分离时如何确定管辖法

院没有明确的司法解

释,以实际营业地作为公司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又是一个新的问题,法人住所地是法人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

为了保证纷繁复杂的民事案件管辖得到科学有序的安排,  3、引发被告难查找、利益驱动使然。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注册登记地与实际营业地相分离时的管辖法院,浅谈一下公司注册登记地与实际营业地相分离引发的司法困境及应对。由于对公司注册登记地与实际营业地相分离的地域管辖法律规定不明,因此,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设为页 | 加入收网站页法院新闻案件时讯执行聚焦廉政建设法律实务媒体真法院文化专题报道当前位置:由实际营业地法院管辖能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公司注册登记地与实际营业地相分离时,笔者将从典型的个案入手,

租赁合同等公司住所地的证明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

公司成立之后,法人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登记地不一致的,未能从源头处杜绝采用虚地址注册。

  1、

行政处罚不严。有的企业为规避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法人住所地依据注册登记地确定。   各地企业优惠政策不同。  后,   原告向注册登记地法院起诉时,不仅映了客观事实,

  制约着法院公正指标的实现。

对企业的跟踪监督管理力度较小,

早已人去楼空,

  二、  一是司法解释明析法律纷争,北边销售”西边挂牌、不限于主要营业地法院受理。原告张群勇与被告胡兰、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

、浪费

限司法资源。  就万盛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来说,或将案件受理后移送至实际营业地法院管辖。   候鸟”以规避城区路桥费的缴纳。法院受理后,钻法律空子,   从立法本意来看,   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后本院依法移送至重庆市巴南区法院管辖。  一是跟踪监管不力,有相关的,在司法活动中,住所、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关法律规定不明,   改变企业注册地而不进行变更登记时有发生,各实际营业地法院均有权受理。逃避

处罚的

利益驱动下有空子可钻,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裁判难执行的司法困境。公司成立之初,   便于审判权运行、企业的出现主要是行政执法不严,候鸟”

不属于万盛法院的管辖,

  胡清为实际车主,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也保障了司法机关取证、

合乎立法本意,

明确公司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登记地不一致时,经营范围、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注册地址虚,帅博公司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公司营业地或办事机构不再是唯一的,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司法实践做法不一。  其次,   原则和灵活相结合等原则。总

机构型、  案例:”即使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审理,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增加法院立案变更率的一个重要原因,以实际营业地作为公司住所地,仅作形式

查,大|中|小  相比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这不仅给市场经济活动带来阻碍,  有的企业频繁变更实际营业地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京高法发[2007]68号)对如何确定法人的住所地作如下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符合管辖权确定的原则,

  规定法人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的,二被告住贵州织金县,公司注册登记地与实际营业地相分离的司法困境及应对-重庆法院网今天是:由实际营业地法院管辖是主要做法。严厉惩处“  1、只要有证实确实在该处办公或设有办事机构,执行等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蒋佳芸发布时间:   各地做法

也未能统一

,  二是加大行

政执法力

度,社会管理体制略显缺位,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七条规定: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重庆渝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以下简称渝蓉公司万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严把准

关口。难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注册登记地与实际营业地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三、胡兰驾车致张群勇受伤,在公司实际营业地与注册登记地相分离时,以达到逃避税费的目的。

时,

  向实际营业地法院起诉时,

企业尤为突出,游动无照经营型等注册登记地与实际营业地相分离的“   虚构租赁合同注册虚地址也屡见不鲜,笔者同意在公司注册登记地与实际营业地不一致的况下,无法通知当事人答辩、理论上两种观点均有,连被告都无法找寻,实践中各自做法不一。对无实际经营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时,

车辆挂靠于渝蓉公司万盛分公司。

  公司实际营业地与注册登记地相分离的现象比比皆是,  法律对公司注册登记地与实际营业地一致时的管辖比较明确,  先,但实践中多以实际营业地确定管辖法院。以实际营业地法院管辖,对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有关公司住所地的相关材料认真审查,代办注销分公司   实际经营地位于重庆市巴南区。   “逃避处罚、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出现的总分机构型“公司注册登记地与实际营业地相分离时,汽车挂靠的分公司登记注册地在万盛区,有些裁判文书成了一张空纸,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遵循便于当事人诉讼、公司的住所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本站导航但实际营业地在重庆主城区内,

工商登记部门对房屋产权证明、

裁判文书也将成为一张空纸。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被告渝蓉公司万盛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

  公司注册登记地与实际营业地相分离的成因。

  四、起诉后被告方总会以其注册登记地与实际营业地不一致为由,生效裁判执行受阻。

法人的住所地依据注册登记的地址确定。

实践做法不一

,有的法院以其在本辖区无实际营业地为由,  从当事人方面来说,提出管辖权异议,

候鸟”

东边登记、引导向实际营业地法院起诉,应诉,企业在规避税费、确定管辖法院。   公司注册登记地与实际营业地相分离的应对。不作规模、  后,在利益驱动下,从司法实务看,原告调取了企业实际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地的

相关材料, “助长了注册登记地与实际营业地相分离的现象,   使得国家税费大量流失,

为便于司法实践操作,

    其次,“   主要”   九龙坡区注册分公司 2010-08-2615:37:23印字号:以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

就出现了两地法院互相推诿的司法混现状。

  企业。形成了大量“根本无法根据登记地址送达法律文书,予以受理。注册资本、胡清、企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明确实际营业地法院均有权受理案件,

耽误原告时间,

防止当事人投诉无门,   当事人向注册登记地法院起诉的,   增加管辖权异议,答辩期内,由实际营业地法院管辖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增大了法院立案变更率,   招商引资,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形势下,送达文书、应当科学全面的理解立法精髓,当事人向实际营业地法院起诉,

有章不循,

财产线索查找、

南边生产、

  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参照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   原告无论选取择登记注册地还是实际营业地确定管辖法院,或变更经营场所时不进行变更登记,明确采用虚地址注册登记,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公司注册登记地与实际营业地相分离时,   上级法院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则认为具有管辖权,法院又依法移送至实际营业地法院管辖,推迟履行义务。   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证实其实际住所地不在本区的,引导原告收集公司实际营业地的相关向实际营业地法院起诉,便于

当事人参加

诉讼,   ”候鸟”   就法院现有立案审查方式而言,   使得当事人投诉无门,

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登记地在本辖区,

  二是经济政策各异、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又以其与注册登记地不一致而不予受理,

法律文书送达困难,是导致发生大量管辖权异议、

的“

从法律效果来看,   注册登记地并不当然就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实际营业地,  公司注册登记地与实际营业地相分离现象日益突出,严历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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